免收租金出租房屋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2026-02-05 15:18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256

导读:免收租金出租房屋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一)税收风险表现形式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为了吸引客户,在发生租赁期间,往往会实行一定的免费收取租金的招商政策,结果根据从租计征

免收租金出租房屋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一)税收风险表现形式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为了吸引客户,在发生租赁期间,往往会实行一定的免费收取租金的招商政策,结果根据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出租人在免收租金期间申报房产税时,存在的税收风险是,不申报房产税,因为0×12%=0。

  (二)税收风险控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根据此规定,如果出租人存在免费收取租金而出租房屋的情况,务必在免收租金期间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案例:某公司出租房屋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E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E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1年底E公司一幢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都为1000平米。E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E公司的该幢房屋,房产值是1000万元,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出租一 A公司,租期三年(2015年-2018年),租金合计24万,第一年免租、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收12万,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的扣除率为30%,请E公司2015年免租期间如何申报房产税?

  (2)出租房屋免收租金的房产税计算分析

  由于容积率=1000÷10000=0.1(小于0.5)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根据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E公司计入  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E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因此,E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120万元。

  E公司2015年免租期间房产税为:(1000+120)×(1-30%)×1.2%=9.40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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