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2025-12-21 09:47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338

导读:企业销售货物,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作为交易的原始凭证,证明交易的合法真实有效.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是否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呢?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这个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赠品与主商品一并销售,只收主商品的钱,那其价值就包含于主商品价格之内,不用另外视同销售.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如果单独赠送,则需要单独视同销售.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视同销售是否应开具发票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赠送视同销售按照销售的账务处理一样处置,确认收入的时候,计入营业收入科目,并结转相应的营业成本等,需要计算税费的时候,同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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