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兼并重组可领税收“红包”

2025-12-27 10:55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288

导读:原标题:兼并重组僵尸企业可领税收红包 日前,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通过落实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做好纳税服务等方面,推动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实现市场出清。其中,企业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情形,都可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

原标题:兼并重组“僵尸企业”可领税收“红包” 

日前,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通过落实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做好纳税服务等方面,推动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实现市场出清。其中,企业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情形,都可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今天(视野注9月9日),商报记者联合市国地税部门对这些税收政策进行梳理,看看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到税收红包?

九大税收政策优惠

哪些企业能够享受?

《实施意见》提出,应区分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不同情形,落实好相应的税收政策。在落实税收政策方面,共涉及九个税收政策,那么,各种类型企业能够享受到哪些政策红包呢?

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红包

“债务重组类”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类”企业,如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收购类”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类”企业,若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资产收购类”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产收购类”企业,若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合并类”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合并类”企业,若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选择按相关规定处理:如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类”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分立类”企业,若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选择按相应规定处理,如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惠企业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类”企业、“股权收购类”企业、“资产收购类”企业、“企业合并类”企业、“企业分立类”企业。

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红包

落实“资产重组类”企业不征增值税政策——“资产重组类”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受惠企业

“资产重组类”企业

企业进项税额结转抵扣政策

政策红包

落实“资产重组类”企业进项税额结转抵扣政策——“资产重组类”一般纳税人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受惠企业

“资产重组类”企业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

政策红包

落实“破产清算类”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对“破产清算类”企业,按照企业注销清算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受惠企业

“破产清算类”企业

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红包

落实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政策——在企业改制、企业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方面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的条件,免征或不征收契税;符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的条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受惠企业

改制重组企业

七大措施

强化税收征管

“僵尸企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税务机关将通过强化税收征管,督促“僵尸企业”找到出路,唤醒一批、规范一批、清算一批。

按照《实施意见》,接下来,税务机关将加强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强化风险管理,适时启动破产程序,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

五项服务

确保政策执行

《实施意见》提出,为配合落实“僵尸企业”处置相关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联合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消除税收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

为此,税务机关将为企业提供五项服务,包括加强“僵尸企业”涉税操作辅导、为“僵尸企业”处置提供绿色通道和预约服务、做好进项税额结转抵扣服务、做好必需发票的供应服务,同时,还将成立“僵尸企业”处置涉税服务团队,实行“一企一队”或者“一事一队”,切实为“僵尸企业”处置提供专业化、团队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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