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质保金账务处理

2025-12-21 17:36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527

导读: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那工程结算质保金

工程结算质保金账务处理

「质保金」发生时的税会处理

第一种情形,发生时点及返还时点均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此类「质保金」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无论到期是否实际收到款项,均应在2016年4月所属期申报缴纳对应的营业税.

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种情形,发生时点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返还时点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如施工企业已向甲方开具营业税发票,则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在430前申报缴纳营业税;否则,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的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质保金」到期的税会处理

「质保金」到期的处理,可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质保金」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全额收回的,施工企业应以质保金全额为销售额,根据所选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形:「质保金」到期前,发生保修义务,施工企业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发生的保修费用,进项税额可以据实抵扣,到期回收保修金应计算销项税额.

第三种情形:「质保金」到期前,甲方扣除乙方「质保金」,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乙方在甲方扣除「质保金」之日发生纳税义务,确认销项税额.

工程结算质保金账务处理

工程质保金规定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注意:更多规定详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就是小编对工程结算质保金账务处理做出的总结,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但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您正在与金牌答疑老师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