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2025-12-19 09:56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1259

导读:外购货物也叫做外购商品,是指企业为进行产品生产而从企业外购进的为产品服务的商品.主要包括: 外购原材料、外购低值易耗品、外购原料、外购动力设备、外购包装物以及外购为本企业生产或加工装配成产品所需的零部件、配件等.那么关于外购货物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大家要掌握的.

外购货物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

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以上所说的3类业务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外购货物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外购货物抵债算视同销售吗?

本就不属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其实就是纯粹的销售行为,只是结算方式不同而已.外购货物计入成本,抵债就是销售,计入收入,至于计入主营或是其他,得看公司主营范围,营业外收入现在一般只计与收入无关的利益流入,故此种情况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值税进、销各计即可.

分录(参考):购入时: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抵债时: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在增值税中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以上内容由小编提供,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关于外购货物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大家学会了吗?会计平时的工作种的记账、算账、报账都要如实全面反映单位资金的活动情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按时报账,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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