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对方同意但不打款怎么办

2025-12-19 10:54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382

导读:票据追索对方同意但不打款怎么办?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那么票据追索对方同意但不打款怎么办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票据追索对方同意但不打款怎么办

  票据追索对方同意但不打款只能起诉,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双方身份信息,证据,如需维权。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发言中指出,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所谓证明,可以是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票据追索对方同意但不打款怎么办

  现将与票据追索权行使条件有关的关联法条列示如下:

  1.《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票据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3.《票据法》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4.《票据法》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票据追索对方同意但不打款怎么办?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接受清偿金额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一义务即是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拒绝履行该等义务的,被追索人即可拒绝清偿有关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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