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会计分录

2025-12-21 10:11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785

导读:存货储存过程中,由于天气、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存货会出现变质、损坏等.这些属于存货的正常损失.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人为的破坏、偷盗等原因,导致存货发生损失,属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会计分录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转出由有关费用损失负担.会计上应分两步处理:

1、调账,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审核.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管理费用(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说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不用转出.上述分录为:

(1)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2)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会计分录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原材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账户一并处理.属于收发计量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在扣除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7360

其他应收款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9360.

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购进货物,途中发生的装卸、运费支出等都可以计入货物的成本中,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也可以计入存货的成本,非正常损失不能计入产品的成本,而是直接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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