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小微型企业增值税等起征点提高

2026-01-06 18:22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123

导读:原标题: 宁波 拟出台26条新政扶持中小微企业 从银行很难贷到钱,原材料、用工等各类成本不断在涨,订单越来越少在当前由信贷紧缩、通胀、欧债危机等词汇构成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多少都面临这样的一些难题昨天(21日)召开的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就专门讨论了如何帮扶宁波中小微企业的问题。刘奇市长在会上拜托银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都来扶中小微

原标题:宁波拟出台26条新政扶持中小微企业

从银行很难贷到钱,原材料、用工等各类成本不断在涨,订单越来越少……在当前由信贷紧缩、通胀、欧债危机等词汇构成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多少都面临这样的一些难题——昨天(21日)召开的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就专门讨论了如何帮扶宁波中小微企业的问题。刘奇市长在会上“拜托”银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都来扶中小微企业一把:“不定哪天它们就会变成大企业、强势企业。”

昨天的会议传递出一个重要信息:面对经济下行风险逐步加大,结合宁波当前实际,市政府拟出台《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里面详细列出了26条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措施。

减负

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

来自市国税局统计显示,截至9月底,我市国税部门实际征管的中小微企业户数占到全市国税户管企业法人户数的98.4%。即将出台的《意见》对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一方面,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将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预计我市将有1.3万户纳税人可享受此政策);另一方面,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个月;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则要求落实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市国税局结合我市情况,又列出了包含“中小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等28项优惠政策。

在社保方面,在确保我市社保支付能力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收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扶持

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在整合原有各类专项资金基础上,我市本级财政将从2012年起,3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3。各县(市)、区也要求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意见》同时提出,以“每个县(市)、区和卫星城各建一个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来优化我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机制。

为开拓国内外市场,2012年,市本级财政将再增加3000万元用于增加对企业出国(境)参展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补助;同时,还将培育和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根据地方税收归属,对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可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建立宁波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专区。

“资助”

年增2000万元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昨天,我市《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明确在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方面,单户授信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成为重点信贷支持对象。

市本级财政从2011年起,3年内每年新增2000万元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1000万元用于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安排专项资金,成立股份制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推行新型信贷成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为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并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并要求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在对融资中介市场的规范上,我市将加大对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管理,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各类不同规模的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

淘汰

开通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

《意见》明确提出,我市将开通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一方面鼓励县(市)、区制定出台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企业应急专贷专项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企业的应急转贷,避免企业资金链非正常断裂;另一方面对企业股权转让、兼并过程中的一系列费用予以减免和补助。

《意见》特别强调,各项优惠条款适用对象为全市中小微企业,但不包括国发[2010]7号文件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7]57号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杜绝新上淘汰类和限制类产能项目,倒逼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转型升级。

一体化的资本运作和资产重组有望得到鼓励,以此促进大企业与其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形成稳定的协作配套体系。据悉,从2012年起3年内,我市每年还将新增2000万元共同设立产业链培育资金。此外,在新兴产业培育方面,我市将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以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发展空间优先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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