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否可以税

2025-12-20 09:45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1098

导读: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那么遭遇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探讨一下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申报问题.

遭遇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遭遇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申报问题

涉及资产损失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以上规定中提到的专项报告目前实际办理中税务机关只认可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资产扣除鉴证报告》.

关于遭遇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小编做了以上解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自然灾害损失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各项财产损失,又称"非常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毁损和因此而引起的停工损失、善后清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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