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平认为:上市公司适用破产法尚需制度衔接

2026-01-04 09:31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198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将为企业破产立法起铺垫作用;上市公司适用破产法律法规尚需相关制度的有机衔接,这是破产法立法专家朱少平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阐述的观点。 本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并将从下月1日开始施行。参与新《破产法》起草的朱少平认为,在原有《企业破产法(试行)》难以适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将为企业破产立法起铺垫作用;上市公司适用破产法律法规尚需相关制度的有机衔接,这是破产法立法专家朱少平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阐述的观点。

  本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并将从下月1日开始施行。参与新《破产法》起草的朱少平认为,在原有《企业破产法(试行)》难以适应实践需要,而新《破产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将解决当前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当中的许多问题;也适应了我国加入WTO后,解决外资企业破产问题的需要。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介绍,这部司法解释不仅针对一般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对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同样有效。朱少平认为,尽管司法解释和未来出台的《破产法》都对上市公司有效,但如何适用,还需与证券法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相衔接。上市公司破产确实有其特殊性,比如,是直接申请上市公司破产,还是待其先退市再申请破产,就需要在证券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

您正在与金牌答疑老师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