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会计处理

2026-01-10 21:39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239

导读: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会计处理 一般来讲,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如果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会计处理
  一般来讲,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如果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户选择拆迁还房,要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价格确认“开发成本——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

  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拆迁补偿费

  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贷:开发产品

  例如,A房地产公司2009年6月开发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其中等面积部分6000平方米。该项目于2012年6月完工,除回迁楼外,其余商品房尚未完全销售完毕。2012年8月与被拆迁户办理了交接手续。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建造成本为4000元/平方米(含地价),市场销售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

  营业税的处理:A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确认缴纳营业税。等面积部分营业税计税依据是2400万元(6000×4000),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400×5%=120(万元)。超面积部分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1200万元(2000×6000),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A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就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8000×6000-8000×4000=1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600×25%=4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能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税,而是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纳。

  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在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需要预征。假定预征率为2%,则A房地产公司要预缴土地增值税8000×6000×2%=96(万元)。回迁房最后是否做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看楼盘的销售情况,由于该项目尚未完全销售完毕,因此,土地增值税不用必须进行清算。

  会计处理如下:

  1.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时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拆迁补偿费 4800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4800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800。

  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4800万元,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4800万元,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3200

  贷:开发产品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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