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5-12-18 21:48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391

导读: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那么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2019年度开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4月1日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对第 60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答复如下: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项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从2019年度开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做了以上分析与总结,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免,能否享受要看分支机构的性质,如果是分公司的话,不是独立法人主体,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自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是子公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规模符合政策条件,则可以申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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