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会计分录

2025-12-21 21:11 来源:会计360 阅读量:426

导读: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会计分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明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既然税法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就不要留残值了,否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还产生差异.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会计分录

一、首先,我们对财税〔2018〕54号文件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我们所称的动产.

2、"54号文"中所指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物抵债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3、"54号文"中"新购进"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如果是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4、"54号文"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用词是"允许",不是"应当".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二、了解完政策后,我们接下来学习一下该政策相关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现实中,有不少的财务人员看到这个政策后,盲目的认为:以后500万以下的购进设备都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了,这样的理解就是大错特错了.

如果说之前税务政策规定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部分企业为了保持税会差异最小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把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标准定到5000以上,这个可以理解,因为毕竟5000元的金额的也不是很大,不会影响核算质量.但现在这个标准是500万了,就不在适用这个方法了.

对于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需要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准则处理,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处理,正常计提折旧.如果企业适用"54号文"规定一次性扣除政策将一定产生"税会差异",按照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即: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以上就是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会计分录的主要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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